维峰电子: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04  维峰电子(30132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4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4年6月30日。本议案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78.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361.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862.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8.8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129.5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2022年9月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投入金额(未经审计)
1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44,098.5144,098.5130,437.01
2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270.736,270.735,786.80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233.04
合计60,369.2460,369.2436,456.86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导致。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基本情况

基于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延长部分募投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1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
2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由于前期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项目相关施工作业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减缓了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使得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投资进度存在一定差异。为更好地保障募投项目质量以实现效益,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司决定对该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经综合考虑,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建设进度等作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4年6月30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4年6月30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