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维峰电子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78.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361.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862.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8.8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截至2023年末投入金额 (未经审计) |
1 |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 44,098.51 | 44,098.51 | 30,437.01 |
2 |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270.73 | 6,270.73 | 5,786.8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233.04 |
合计 | 60,369.24 | 60,369.24 | 36,456.86 |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基本情况
基于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延长部分募投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6月30日 |
2 |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6月30日 |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由于前期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项目相关施工作业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减缓了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使得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投资进度存在一定差异。为更好地保障募投项目质量以实现效益,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司决定对“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经综合考虑,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建设进度等作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4年6月30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盛培锋 吴隆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