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或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董事长审批和决定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第四章 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如相应的投资证明、相关合同或协议、其他有效证据等业务资料或文件)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公司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当每月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账
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