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6  维峰电子(30132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4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7号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

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文化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为109,893,594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

司股份982,550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8,911,044股。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75,590,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持有的股份数量,下同)的69.40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75,037,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5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3,71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3,16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5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90,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90,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90,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90,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90,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90,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文化先生、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睿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文化先生、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睿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590,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周燕、贺晴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