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11  维峰电子(301328)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15号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

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文化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为109,893,594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982,550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8,911,044股。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5名,代表股份75,757,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持有的股份数量,下同)的69.5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75,000,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6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9名,代表股份757,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81名,代表股份3,882,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3,1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9名,代表股份757,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733,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0%;反对2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858,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55%;反对2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0%;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652,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反对10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77,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72%;反对10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0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周燕、张鑫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