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3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9,375,002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4.03%。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9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320,000 股,并于2022 年9 月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54,942,396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73,262,396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3 年4 月10 日的总股本73,262,396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36,631,198.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 股,合计转增股份数量为36,631,198 股,权益分 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总股本变更为109,893,594 股。上述利润分配已于2023 年5
月26 日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2023 年4 月11 日披露的《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以及2023 年5 月19 日披露的《2022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9,893,594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票数量为50,517,24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5.97%,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为59,376,35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4.0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取得股份 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42 个月,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9,375,00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54.0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3 户。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李文化、 罗少春、李睿鑫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即2023 年3 月8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 或者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 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 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且该减持行为将不影响公司控制权,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 公开承诺。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 的,本人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 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公允进行;
(2)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 效之承诺,且不可撤销。若本人违反上述已作出的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 的业务与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且保证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参股、合作、合伙、 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 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与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 业务相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以下方式妥善消除同业竞争:① 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②将相竞争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维峰电子;③将相竞争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④其他对维护维峰电子全体股东权利有益的合法 方式;
(4)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关于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 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 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③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 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 有;④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
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
(七)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且本人对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发行人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以 及已转让的限售股,就该等回购及购回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具体的股份 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后确定。
(3)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八)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租赁房产瑕疵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
公司的租赁房产存在部分未能取得房产证情形,就上述厂房使用可能出现任 何纠纷,或导致公司需要另租其他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搬迁、或被有权政府部门罚 款、或被有关当事人要求赔偿,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补偿公司搬迁费用、 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任。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如有不实,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
(十)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就公司及其子公司员 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作出承诺:
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 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承诺全额承担 需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 偿款项。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追偿,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无其他 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 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 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3 月9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9,375,0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占总股本
本次解除限售
限售股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数量(股)
类型
比例(%)
李文化 34,375,001 31.28% 34,375,001
首次公开发行
罗少春 18,750,000 17.06% 18,750,000
前已发行股份
李睿鑫 6,250,001 5.69% 6,250,001
合计 59,375,002 54.03% 59,375,002
注:(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李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睿鑫先生担任 公司董事,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的情形。(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导致。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股份性质
(股)
(%)
(股)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59,376,352 54.03 -59,375,002 1,350 0.0012
高管锁定股 1,350 0.00 1,350 0.0012
首发前限售股 59,375,002 54.03 -59,375,002 0 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517,242 45.97 59,375,002 109,892,224 99.9988
三、总股本 109,893,594 100.00 109,893,594 100.0000
注:(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6 年3 月2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 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 终办理结果为准。(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导致。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