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音电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31  信音电子(301329)公司公告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限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处罚。

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且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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