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音电子: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作为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音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000,000股,并于2023年7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27,200,000股变更为170,200,000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音电子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控股股东信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音(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INGATRON(BVI) ENTERPRISE CO., LTD.)、信音(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信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音(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INGATRON(BVI) ENTERPRISE CO., LTD.)、信音(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信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音(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有限公
司(英文名称为SINGATRON(BVI) ENTERPRISE CO., LTD.)、信音(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信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音(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INGATRON(BVI) ENTERPRISE CO., LTD.)、信音(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信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音(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INGATRON(BVI) ENTERPRISE CO.,LTD.)、信音(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信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音(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INGATRON(BVI) ENTERPRISE CO., LTD.)、信音(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信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音(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INGATRON(BVI) ENTERPRISECO., LTD.)、信音(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17日上市,截至2024年1月17日收市,鉴于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
控股股东信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音(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INGATRON(BVI) ENTERPRISE CO., LTD.)、信音(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7年1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杜超 王海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