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音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02  信音电子(3013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29 证券简称:信音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7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新峰路509号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政纲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11,42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6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0,96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45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人,代表股份7,26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80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45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4%。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4%;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87%;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1%;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2%。

2、审议通过《关于对泰国孙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5%;

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81%;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9%;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0%。

3、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1%;反对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61%;反对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1%;弃权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团结、赵沁妍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