熵基科技: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熵基科技”)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172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熵基科技提出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拥有的“一种斜坡式图像获取装置及人脸识别系统”(专利号:200810115547.0)专利权之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审查结论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案的受理情况
无效宣告请求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专利: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一种斜坡式图像获取装置及人脸识别系统”(专利号:200810115547.0)发明专利
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就上述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7月28日受理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二、案涉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3日,汉王科技发布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根据公告文件,汉王科技作为原告起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厦门熵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熵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厦门熵基生产、销售的IFACE102/302/702/702-P等9种型号产品侵犯了汉王科技所拥有的名称为“一种
斜坡式图像获取装置及人脸识别系统”的发明专利,要求判令公司及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要求赔偿汉王科技经济损失共计109,107,200元、维权合理支出公证服务费共计1,368,663元、侵权产品购买成本共计10,132元,以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公司及子公司厦门熵基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2021)京73民初1674号、(2021)京73民初1675号、(2021)京73民初1676号、(2021)京73民初1677号、(2021)京73民初1678号、(2021)京73 民初1679号、(2021)京73民初1673号、(2021)京73民初1617号和(2021)京73民初1616号9份《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汉王科技于2022年8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2021)京73民初1674号案件起诉,法院准许并出具撤诉裁定。
就该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就案件所涉汉王科技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汉王科技拥有的“一种斜坡式图像获取装置及人脸识别系统”(专利号:200810115547.0)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查并宣告汉王科技拥有的上述专利权无效。
三、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2023年6月28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17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汉王科技拥有的“一种斜坡式图像获取装置及人脸识别系统”(专利号:200810115547.0)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事项及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1729号)
特此公告。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