熵基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5:00(北京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业大路32号熵基科技20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
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车全宏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无法主持本次会议,
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金海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5,800,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64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详见注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3,66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7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139,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2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485,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42,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42,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
注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1日,公司总股本为194,679,50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230,000股,该部分已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2,449,508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710,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8%;反对8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95,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03%;反对82,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8%;弃权7,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程静、陈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