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报告期内重大资金支出情况、未来经营计划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制定的。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提交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经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披露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或津贴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制定是合理有效的,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吉林恩威锐邦药业有限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吉林恩威锐邦药业有限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
七、《关于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阅胡大伟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胡大伟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条件。胡大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冯建 | 漆小川 | 闫雯 |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