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医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期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