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32 证券简称:德尔玛 公告编号:2023-023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龙汇路4号德尔玛2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蔡铁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01,722,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6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份196,66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0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05,056,2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61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5人,代表股份17,557,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01,717,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52,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8%;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01,717,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52,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8%;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交易事项制度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301,717,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52,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8%;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01,717,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52,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2%;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坚鑫、吴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