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32 证券简称:德尔玛 公告编号:2024-051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尔玛”)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之间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169,2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34,6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4,6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之前已签署但未到期的担保以及在此期间签署的金融机构借款担保合同均有效,担保时间以合同有效期为准。在前述额度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安排,办理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等具体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18日,公司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水护盾”)和全资子公司广东德尔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玛健康”,曾用名为佛山市水护盾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就德尔玛健康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广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水护盾”)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招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就上海水护盾和德尔玛健康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为广东水护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2,6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3,000万元;公司为上海水护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2,600万元;公司为德尔玛健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2,500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为广东水护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6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公司为上海水护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600万元;公司为德尔玛健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6,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2,5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广东水护盾向浦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2、保证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保证范围:除了授信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二)公司为德尔玛健康向浦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2、保证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德尔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保证范围:除了授信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担保金额:10,000万元
(三)公司为德尔玛健康向广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广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2、保证人(乙方):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德尔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四)公司为上海水护盾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授信申请人:上海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2、授信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3、担保方: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
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以及原编号为757XY2024008675的《授信协议》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授信行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7、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五)公司为上海水护盾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2、保证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上海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六)公司为德尔玛健康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2、保证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德尔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92,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76%;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17,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96%。上述担保均系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广东水护盾、浦发银行);
2、《最高额保证合同》(德尔玛健康、浦发银行);
3、《最高额保证合同》(德尔玛健康、广发银行);
4、《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上海水护盾、招商银行);
5、《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海水护盾、浙商银行);
6、《最高额保证合同》(德尔玛健康、浙商银行)。
特此公告。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