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33 证券简称:诺思格 公告编号:2023-026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79,898,17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澄清事实真相。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思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京04民初142号)等诉讼材料,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信息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
案号:(2023)京04民初14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由:合同纠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钟大放被告一:武杰(WU JIE)被告二: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笑艳
(三)案件事由
2016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与原告钟大放签署公司收购合作备忘录,就公司收购苏州海科达成初步收购意向。2016年6月,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圣兰格”)向原告及第三人收购苏州海科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海科”)80.00%股权,其中受让原告钟大放持有的苏州海科48.00%股权,受让第三人陈笑艳持有的苏州海科32.00%股权。根据合作备忘录安排,原告及第三人分别与李树奇、石河子康运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合计受让取得石河子康运福4%股权;鉴于公司与苏州海科签署合作备忘录时,石河子康运福持有诺思格20%股份,因此原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12月合计取得公司0.8%的股份,高于公司收购合作备忘录约定的股份比例0.52%。
2018年7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与原告及第三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告及第三人在公司的股份无偿上调3.2%,其中原告占1.92%,并约定了原告需完成的业绩及竞业承诺条件;后因原告未完成相应业绩及竞业承诺,上述股份无偿上调的条件未成就,相关安排未予执行,原告就此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产生争议及纠纷。就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及的相关方于2020年10月21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二,公司经核实后确认不存在该文件。
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圣兰格与实际控制人武杰共同根据补
充协议二的约定向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1、请求各被告向原告赔偿179,698,176.00元(计算方法为:按照原告获得全部清偿之日持股比例对应的股份总数在诺思格应获分红数额计算的分红净收益的2倍;按照诺思格自上市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股价最高值与原告持股比例对应的股份总数之积的2倍,二者之和,以2023年7月17日诺思格股票收盘价暂计);
2、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0元;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就原告钟大放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之争议及纠纷事项及潜在风险,公司及保荐机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已进行审慎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控股股东部分股权可能存在潜在争议的风险”进行了相应披露。原告诉请的相关信息存在不实情况,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澄清事实真相,并保留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相关责任的权利。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
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将及时履行与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