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于2023年10月9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10月9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26.3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98.288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李洪 | 兰立鹏 | 杨璐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