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查股网  2024-09-09  诺思格(301333)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诺思格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孟琦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贻亮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项 目工作内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2023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京04民初142号)等诉讼材料,涉及诉讼金额179,898,176.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2024年8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04民初142号),判决结果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已对诉讼进展做出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披露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诉讼进展,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不适用
2.公司关于稳定股价、股份回购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不适用
4.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5.公司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不适用
6.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7.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和不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承诺不适用
8.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他股东关于无股权质押及代持的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
9.实控人关于房屋租赁的承诺不适用
10.实控人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不适用
11.公司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不适用
12.公司关于股东相关情况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4年1月9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不到位,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2024年1月22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号),因某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管理工作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3、2024年4月26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77号),因中金公司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相关证券业务、员工曾存在买卖股票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4、2024年4月3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
报告事项说明
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7号),因中金公司在自营和投顾业务、场外期权业务、子公司业务和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5、2024年5月1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7号),因中金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存在问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孟琦陈贻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