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诺思格”、“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
月
日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诺思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保荐代表人: | 任孟琦、陈贻亮 |
| 联系人: | 任孟琦 |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股票简称 | 诺思格 | 股票代码 | 301333 |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诺思格 |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R&GPharmaStudiesCo.,Ltd |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R&GPharma |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518号 |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101113 |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华通大厦B座北塔11层 |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100048 | ||
| 公司网址 | http://www.rg-pharma.com | ||
| 电子信箱 | ir@rg-pharma.com |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诺思格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诺思格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定期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
2022年1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艾科曼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艾科曼”)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据科学中心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南京艾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艾科曼”)作为实施主体共同实施,南京艾科曼实施地点为南京;同意将原由诺思格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SMO中心项目”变更为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兰格(北京)”)作为实施主体实施,实施地点不变。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5年6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数据科学中心项目予
以终止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5年6月23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客观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经济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募投项目变化的原因主要为行业发展趋势变化下公司对经营策略做出的变更,不影响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2026年3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将募投项目“临床试验管理平台”达到预计完成日期延期至2028年8月,并对募投项目“临床试验管理平台”、“SMO中心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上市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陈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孟琦陈贻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