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宠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候选人、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副总裁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副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总裁及副总裁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副总裁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行业精英等广泛搜寻董事、总裁、副总裁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副总裁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副总裁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副总裁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裁、副总裁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会委员主持。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