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33 号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薛元潮、叶青、张中平:
2025 年1 月14 日,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 亿元的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12 个月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你公司继续使用部分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直到2026 年2 月6 日才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期限届满后发生的现金管理情况予 以追认。你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存 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6.3.6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薛元潮、董事会秘书叶青、财务总 监张中平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1.4 条、第4.2.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3 月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