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宠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薛元潮、叶青、张中平: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 月14 日召开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使用最高不超过6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2025 年1 月14 日起12 个月内有效。前述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直至2026 年2 月6 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 10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薛元潮、董事会秘书叶青、财务总监张中 平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公司、薛元潮、叶青、张中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截至目前,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完 成了全面整改,具体整改情况如下:公司已于2026 年2 月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对前次授权截止日期与本次审议日期之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行为予以补充审议并追认。
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 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决定书》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6〕54 号)。
特此公告。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