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华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安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毅新 | 吴忠堂 | 罗治洪 | ||
时间: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