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华电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37 证券简称:亚华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4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509号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耿玉泉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7,23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200,000股的64.52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7,22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200,000股的
64.51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200,000股的0.013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200,000股的0.01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200,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200,000股的0.013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7,2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淼晶、张明波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