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华电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亚华电子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050,000股,于202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78,15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4,2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4,705,51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097%,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79,494,48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03%。
2023年11月2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44,489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2903%。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股份总额为104,2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8,15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3户,股份数量为19,273,9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8.4970%,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5月30日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限售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向晖、周磊 | 股份限售承诺 | 担任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向晖、周磊承诺: (1)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以以下两者孰长为准: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2)自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其股份之日起满36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 截至2024年5月30日,内容(1)(2)履行完毕,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未进行转让;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最后一次取得的股份,自该部分股份全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2020年7月9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均未进行转让。 内容(3)(4)履行过程中。 |
孙成立 | 股份限售承诺 |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孙成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 截至2024年5月30日,内容(1)履行完毕,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未进行转让;内容(2)(3)履行过程中。 |
宋可鑫 | 股份限售承诺 | 担任发行人股东、董事的宋可鑫承诺: (1)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以以下两者孰长为准: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2)自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其股份之日起满36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 截至2024年5月30日,内容(1)(2)履行完毕,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未进行转让;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最后一次取得的股份,自该部分股份全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2020年7月9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均未进行转让。 内容(3)(4)履行过程中。 |
宋庆、张连科 | 股份限售承诺 | 发行人股东、监事宋庆、张连科承诺: (1)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以以下两者孰长为准: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2)自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其股份之日起满36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 截至2024年5月30日,内容(1)(2)履行完毕,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未进行转让;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最后一次取得的股份,自该部分股份全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2020年7月9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均未进行转让。 内容(3)(4)履行过程中。 |
巩家雨 | 股份限售承诺 | 发行人股东、监事巩家雨承诺: (1)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以两者孰长为准: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2)自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其股份之日起满36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 截至2024年5月30日,内容(1)履行完毕,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的股份,自该部分股份全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2020年7月9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均未进行转让。 内容(2)(3)履行过程中。 |
唐泽远 | 股份限售承诺 | (1)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以以下两者孰长为准: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2)自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其股份之日起满36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 内容(3)(4)履行过程中。 |
于雷 | 股份限售承诺 | 发行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于雷承诺: (1)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以两者孰长为准: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2)自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其股份之日起满36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 截至2024年5月30日,内容(1)履行完毕,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的股份,自该部分股份全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2020年9月15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均未进行转让。 内容(2)(3)履行过程中。 |
白政锋、曹茂彬、曹玉鑫、陈磊、楚亚周、崔克、董同新、段立营、郭英、贾坤坤、姜文朋、李世健、李新蕾、刘天昶、刘天成、罗小贵、屈云庆、任宪勇、任云杰、孙先锋、王德山、王怀鑫、邢汉旭、邢辉、余斌、翟利明、张国华、张洪波、张均、赵永章 | 股份限售承诺 | 发行人股东陈磊、赵永章、张国华、董同新、李世健、曹茂彬、邢辉、楚亚周、王怀鑫、张均、崔克、白政锋、张洪波、翟利明、郭英、王德山、李新蕾、段立营、曹玉鑫、刘天昶、刘天成、孙先锋、任宪勇、屈云庆、姜文朋、贾坤坤、罗小贵、余斌、任云杰、邢汉旭承诺: (1)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以以下两者孰长为准: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2)自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其股份之日起满36个月。 | 截至2024年5月30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未进行转让;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最后一次取得的股份,自该部分股份全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2020年7月9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均未进行转让。 |
宫磊、孟建军、孟媛媛、谭启春、王云军、张朋、周璞 | 股份限售承诺 | 发行人股东谭启春、张朋、孟建军、周璞、宫磊、王云军、孟媛媛承诺: (1)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以以下两者孰长为准: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2)自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其股份之日起满36个月。 | 截至2024年5月30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之前已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未进行转让;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IPO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最后一次取得的股份,自该部分股份全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2020年7月9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均未进行转让。 |
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四期基金(有限合伙)、山东华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宸财金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太付企业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君尚合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发行人股东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四期基金(有限合伙)、上海太付企业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君尚合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华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宸财金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以两者孰长为准: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2)自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其股份之日起满36个月。 | 截至2024年5月30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人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最后一次取得的股份,自该部分股份全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2020年9月30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均未进行转让。 |
吕萍、相立伟、朱华 | 股份限售承诺 | 发行人股东吕萍、相立伟、朱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截至2024年5月30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未进行转让。 |
宋可鑫、孙成立、唐泽远、向晖、于雷、周磊 | 股份减持承诺 |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晖、周磊、董事孙成立、宋可鑫、高级管理人员唐泽远、于雷承诺: (1)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5)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6)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 截至2024年5月30日,内容(1)履行完毕,锁定期内未减持股份;内容(2)-(6)履行过程中。 |
巩家雨、宋庆、张连科 | 股份减持承诺 |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宋庆、张连科、巩家雨承诺: (1)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5)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6)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 截至2024年5月30日,内容(1)履行完毕,锁定期内未减持股份;内容(2)-(6)履行过程中。 |
宋可鑫、孙成立、唐泽远、向晖、于雷、周磊 | 其他承诺 |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 截至2024年5月30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
公司自2023年5月26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但未达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况;2023年11月27日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当日收盘价未低于发行价。宋可鑫、孙成立、唐泽远、向晖、于雷、周磊未触发锁定期限延长6个月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9,27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497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3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孙成立 | 5,438,000 | 5,438,000 | 现任董事,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59,500股。 |
2 | 周磊 | 980,100 | 980,100 | 现任董事、副总经理,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45,025股。 |
3 | 陈磊 | 798,150 | 798,150 | |
4 | 赵永章 | 702,350 | 702,350 | |
5 | 张连科 | 658,700 | 658,700 | 现任监事,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4,675股。 |
6 | 向晖 | 652,500 | 652,500 | 现任董事、总经理,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3,125股。 |
7 | 张国华 | 621,850 | 621,850 | |
8 | 董同新 | 501,800 | 501,800 | |
9 | 李世健 | 486,500 | 486,500 | |
10 | 曹茂彬 | 407,850 | 407,850 | |
11 | 邢辉 | 388,150 | 388,150 | |
12 | 吕萍 | 385,000 | 385,000 | |
13 | 宋庆 | 372,600 | 372,600 | 现任监事会主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3,150股。 |
14 | 楚亚周 | 354,300 | 354,300 | |
15 | 相立伟 | 241,050 | 241,050 | |
16 | 宋可鑫 | 230,000 | 230,000 | 现任董事,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7,500股。 |
17 | 王怀鑫 | 220,000 | 220,000 | |
18 | 唐泽远 | 190,000 | 190,000 | 现任副总经理,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7,500股。 |
19 | 张均 | 190,000 | 190,000 | |
20 | 崔克 | 150,000 | 150,000 | |
21 | 白政锋 | 145,000 | 145,000 | |
22 | 张洪波 | 120,000 | 120,000 | |
23 | 翟利明 | 110,000 | 110,000 | |
24 | 郭英 | 105,000 | 105,000 | |
25 | 于雷 | 100,000 | 100,000 | 现任财务总监,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5,000股。 |
26 | 段立营 | 80,000 | 80,000 | |
27 | 王德山 | 80,000 | 80,000 | |
28 | 李新蕾 | 80,000 | 80,000 | |
29 | 朱华 | 70,000 | 70,000 | |
30 | 曹玉鑫 | 70,000 | 70,000 | |
31 | 刘天昶 | 65,000 | 65,000 | |
32 | 刘天成 | 60,000 | 60,000 | |
33 | 孙先锋 | 60,000 | 60,000 | |
34 | 任宪勇 | 60,000 | 60,000 | |
35 | 屈云庆 | 55,000 | 55,000 | |
36 | 姜文朋 | 55,000 | 55,000 | |
37 | 贾坤坤 | 55,000 | 55,000 | |
38 | 余斌 | 50,000 | 50,000 | |
39 | 罗小贵 | 50,000 | 50,000 | |
40 | 任云杰 | 45,000 | 45,000 | |
41 | 邢汉旭 | 45,000 | 45,000 | |
42 | 巩家雨 | 45,000 | 45,000 | 现任职工代表监事,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250股。 |
43 | 谭启春 | 45,000 | 45,000 | |
44 | 张朋 | 45,000 | 45,000 | |
45 | 孟建军 | 40,000 | 40,000 | |
46 | 周璞 | 35,000 | 35,000 | |
47 | 宫磊 | 35,000 | 35,000 |
48 | 王云军 | 20,000 | 20,000 | |
49 | 孟媛媛 | 20,000 | 20,000 | |
50 | 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四期基金(有限合伙) | 1,600,000 | 1,600,000 | |
51 | 上海太付企业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790,000 | 790,000 | |
52 | 苏州君尚合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5,000 | 535,000 | |
53 | 山东华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宸财金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5,000 | 535,000 | |
合计 | 19,273,900 | 19,273,9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已在“备注”栏中标明,并根据“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有关股东承诺列明了相关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78,150,000 | 75.0000% | -12,773,725 | 65,376,275 | 62.7411%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78,150,000 | 75.0000% | -19,273,900 | 58,876,100 | 56.5030% |
高管锁定股 | 0 | 0.0000% | +6,500,175 | 6,500,175 | 6.238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6,050,000 | 25.0000% | +12,773,725 | 38,823,725 | 37.2589% |
三、总股本 | 104,200,000 | 100.0000% | - | 104,200,000 | 100.0000%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亚华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 飞 | 庞家兴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