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华电子: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301337 证券简称:亚华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1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58号文《关于同意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0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23.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6,669.2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253.7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8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30Z0121号《验资报告》验证。扣除应付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677.72万元后,实际可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76,576.05万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 76,576.0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 | 55,695.97 |
其中: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 55.00 |
减: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 1,616.33 |
其中:报告期内募投项目直接投入金额 | 1,608.33 |
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 8.00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 401.05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 | 54,480.69 |
其中:募集资金专户存款余额 | 49,480.69 |
理财专户余额 | 5,000.00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2023年6月5日,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淄博高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淄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淄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淄博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工商银行淄博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603001129200383436),在兴业银行淄博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79010100100985805),在中国银行淄博分行直属下级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淄博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41648549268),在招商银行淄博分行直属下级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533900992710666)。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3年6月13日,公司与东吴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淄博高新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建设银行淄博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7050163884100002668)。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智慧医疗信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变更,由建设银行淄博高
新支行更换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2024年3月12日,公司与东吴证券和农业银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农业银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5256101040068915)。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一)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1 | 工商银行淄博高新支行 | 1603001129200383436 | 4,415.46 | |
2 | 兴业银行淄博分行 | 379010100100985805 | 1,015.03 | |
3 | 中国银行淄博高新支行 | 241648549268 | 7,659.26 | |
4 | 招商银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533900992710666 | 26,924.14 | |
5 | 建设银行淄博高新支行 | 37050163884100002668 | 0.00 | 已销户 |
6 | 农业银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15256101040068915 | 9,466.80 | |
合计 | 49,480.69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 | 9915500751 | 5,000.00 |
三、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23,097.15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智慧医疗信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附表: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8日
附表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总额 | 76,576.05 | 报告期内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608.33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3,097.15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 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净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报告期投 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报告期实现效益 | 截止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承诺投资项目 | ||||||||||||||
智慧医疗信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 否 | 15,282.30 | 15,282.30 | 15,282.30 | 896.81 | 6,013.47 | 39.35% | 2025年12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否 | 7,867.29 | 7,867.29 | 7,867.29 | 54.36 | 296.89 | 3.77% | 2025年12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否 | 4,735.07 | 4,735.07 | 4,735.07 | 137.97 | 367.60 | 7.76% | 2025年12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4,000.00 | 4,000.00 | 4,000.00 | 519.19 | 3,019.19 | 75.48%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 | 31,884.66 | 31,884.66 | 31,884.66 | 1,608.33 | 9,697.15 | 30.41% | - | - | - | - | - | ||
超募资金投向 |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12,400.00 | 12,400.00 | 12,400.00 | - | 12,400.00 | 100.00% | - | - | - | - | - | ||
归还银行贷款 | -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 | 1,000.00 | 100.00% | - | - | - | - | - | ||
未明确资金用途 | - | 31,291.39 | 31,291.39 | 31,291.39 | - | - | - | - | - | - | - | - |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 - | 44,691.39 | 44,691.39 | 44,691.39 | - | 13,400.00 | - | - | - | - | - | - | ||
合 计 | 76,576.05 | 76,576.05 | 76,576.05 | 1,608.33 | 23,097.15 | - | - | - | - | - | - |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智慧医疗信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以上三个募投项目主要实施内容包括拓展产品线、进行课题研发、完善公司营销网络,从而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扩大营销网络的覆盖范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对的市场环境和技术要求快速变化,公司需谨慎对待,根据最新的市场需求、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技术规划等情况调整项目进度、放缓项目投入,因此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与原计划投资进度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智慧医疗信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截至2024年6月30日,智慧医疗信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均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实现收益。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的超募资金金额为44,691.39万元。 2023年6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7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13,400万元人民币的超募募集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2,400万元和偿还贷款1,000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据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5,112.09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509号)。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置换资金5,112.09万元。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54,480.69万元,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49,480.69万元,理财专户余额5,000.00万元。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不适用。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