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39 证券简称:通行宝 公告编号:2023-007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9号)同意注册,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8.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6,800,000.00元,扣除本次募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6,910,033.1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9,889,966.90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46号)。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智慧交通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5,480.85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江苏交控数字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研院”)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定位为智慧交通与数字经济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数据汇聚中心、人才培养摇篮、高质量发展引擎。为进一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将当前行业领先的技术赋能智慧交通业务创新发展,更好地整合公司已有优势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新增数研院为募投项目“智慧交通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上披露了《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新增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江苏交控数字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支行 | 32050188123600001615 | 智慧交通研究院建设项目 |
注: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的下属支行,对外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的名义签署;
2.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江苏交控数字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慧交通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蒋坤杰、陈晓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