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宝:关于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财务”)关联交易的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与交控财务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战略投资部、审计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具体负责对交控财务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与交控财务金融业务风险的预防与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关注交控财务经营情况,及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等了
解信息。若发现风险苗头或隐患,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信息披露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交控财务关联交易风险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条 充分关注交控财务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一)公司在将资金存放于交控财务前,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通过评估集团交控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需定期取得并查阅交控财务的财务资料,综合评估交控财务的业务与财务资金风险。
第六条 当交控财务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交控财务、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充分了解信息,并向董事会报告。对发现的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与交控财务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交控财务发生关联交易期间,若交控财务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控财务出现违反银保监会《企业集团交控财务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6号)规定或财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形:
(二)交控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交控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交控财务的股东对交控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五)交控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交控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交控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交控财务被金融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九)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出现风险事件后,职责部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及时联系交控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关联交易
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职责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职责部门应服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交控财务召开联席会议,要求交控财务立即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在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交控财务的关注,重新对交控财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或全部调出在交控财务存款。
第十三条 针对交控财务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十六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