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3-01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1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马涛。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531,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333,600股的74.57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8,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333,600股的71.89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31,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333,600股的2.681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31,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333,600股的1.40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333,600股的0.09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31,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333,600股的1.309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佳莉女士、代其云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50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该议案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50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2,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1061%;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4%;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1,50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2,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61%;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4%;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50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2,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61%;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4%;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代其云律师、张佳莉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