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19  涛涛车业(301345)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涛车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涛涛车业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 275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33.36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73.45元/股,并于2023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8,200万股变更为10,933.36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涛投资出具《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公司拟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曹马涛出具《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

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永出具《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股东众久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通过众久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通过众久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国强、姚广庆、柴爱武、朱红霞、楼贵东承诺:

对于本人在缙云县众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通过众久投资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通过众久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3月21日上市,自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18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73.45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中涛投资、实际控制人曹马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直接持股 (万股)间接持股 (万股)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中涛投资4,500.00-41.16-2026年3月20日2026年9月20日
曹马涛2,850.00通过中涛投资持有4,500.00万股26.0741.162026年3月20日2026年9月20日
孙永40.00-0.37-2024年3月20日2024年9月20日
吴国强-通过众久投资持有2.40万股-0.022026年3月20日2026年9月20日
姚广庆-通过众久投资持有3.00万股-0.032026年3月20日2026年9月20日
柴爱武-通过众久投资持有2.40万股-0.022026年3月20日2026年9月20日
楼贵东-通过众久投资持有3.00万股-0.032026年3月20日2026年9月20日
朱红霞-通过众久投资持有2.00万股-0.022026年3月20日2026年9月20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

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涛涛车业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人对涛涛车业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1

冉成伟 毛潇颖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