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3-049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8月2日(星期三)13:00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3)。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日(星期三)1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10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马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9人,代表股份52,169,9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71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0,01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4人,代表股份2,159,7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5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5人,代表股份2,169,9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4人,代表股份2,159,7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75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佳莉律师、程爽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五)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娄杭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1-3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公司已于2023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征集人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60,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60,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60,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60,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52%;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佳莉律师、程爽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