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董事长曹马涛先生在会议上就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曹马涛、娄杭、梅亚宝、叶晓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曹马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良性、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提议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将已回购股份全部授出的,尚未授出的已回购
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7.35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下限为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
(4)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7.3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144,820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7.3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72,410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2%。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