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2月5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于2024年2月7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117,9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1%,最高成交价为53.9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2.43元/股,交易总金额为6,276,074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数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