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4-045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
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同意“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通过企业境外投资相关发改、商务及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报告等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52号文《关于同意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733.36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3.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765.29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243.3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6,521.9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3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8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6,521.97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26,521.97万元。具体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金额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情况 |
1 | 年产100万台智能电动车建设项目 | 26,000.00 | 26,000.00 | 15,338.33 |
2 | 全地形车智能制造提升项目 | 7,000.00 | 7,000.00 | 4,383.83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000.00 | 7,000.00 | 7,000.00 |
4 | 营销平台建设项目 | 5,000.00 | 5,000.00 | 4,303.97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15,000.00 |
6 | 年产4万台大排量特种车建设项目 | 35,000.00 | 35,000.00 | 2,167.80 |
7 | 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 | 2,6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9,875.00万元) | 2,6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9,875.00万元) | - |
8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4,5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4,125.00万元) | 4,5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4,125.00万元) | - |
9 | 补充流动资金 | 37,000.00 | 37,000.00 | 37,000.00 |
合计 | 186,000.00 | 186,000.00 | 85,193.93 |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年产4万台大排量特种车建设项目”“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正在实施外,其他项目均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具体情况
为确保和加速实施公司战略规划,顺利进行美国“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等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做如下调整:
1、“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原投资总额为7,200万美元,拟变更为8,928.89万美元,增加1,728.89万美元,原因系“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中位于得克萨斯州建设地点的实施方式由“租赁生产基地”变更为“购置生产基地”方式,将会增加募投项目支出中的场地费用。其中:原募集资金支出7,200万美元不变,拟增加的1,728.89万美元均由公司自有资金予以进行;
2、项目实施主体DENAGO EBIKES CORPORATION、DENAGO EV CORPORATION、DENAGO POWERSPORTS CORPORATION等3家公司,均系公司通过美国全资子公司TAO HOLDING投资设立的美国全资孙公司。其中: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DENAGO EBIKES CORPORATION、DENAGO EV CORPORATION、DENAGO POWERSPORTSCORPORATION等3家公司,拟变更为DENAGO EV CORPORATION和DENAGOPOWERSPORTS CORPORATION等2家,减少了DENAGO EBIKES CORPORATION;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DENAGO EV CORPORATION,拟变更为DENAGO EV CORPORATION和DENAGO EBIKES CORPORATION等2家公司,增加了DENAGO EBIKES CORPORATION。
本次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一)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变更实施主体,调整投资金额,具体内容如下:
变更前:
单位:万美元
序号 | 具体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实施主体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
1 | 电动自行车营销网络 | 1,841.37 | DENAGO EBIKES CORPORATION | 1,841.37 |
2 | 智能电动低速车营销网络 | 2,309.74 | DENAGO EV CORPORATION | 2,309.74 |
3 | 高端品牌全地形车营销网络 | 398.89 | DENAGO POWERSPORTS CORPORATION | 398.89 |
合计 | 4,550.00 | 4,550.00 |
变更后:
单位:万美元
序号 | 具体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实施主体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 拟使用自有资金投入 |
1 | 电动自行车营销网络 | 630.00 | DENAGO EV CORPORATION | 40.00 | 590.00 |
2 | 智能电动低速车营销网络 | 1,300.00 | DENAGO EV CORPORATION | 161.11 | 1,138.89 |
3 | 高端品牌全地形车营销网络 | 398.89 | DENAGO POWERSPORTS CORPORATION | 398.89 | 0 |
合计 | 2,328.89 | 600.00 | 1,728.89 |
注:“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投入使用募集资金4,550.00万美元调整为600.00万美元,剩余3,950.00万美元的募集资金拟调整投入至“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
2、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具体明细内容如下:
单位:万美元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序号 | 项目 | 总金额 | 序号 | 项目 | 总金额 |
一 | 建设投资 | 218.29 | 一 | 建设投资 | 218.29 |
1 | 工程费用 | 207.89 | 1 | 工程费用 | 207.89 |
1.1 | 场地费用 | 105.04 | 1.1 | 场地费用 | 105.04 |
1.2 | 设备购置费 | 102.85 | 1.2 | 设备购置费 | 102.85 |
2 | 预备费 | 10.39 | 2 | 预备费 | 10.39 |
二 | 项目实施费用 | 4,331.71 | 二 | 项目实施费用 | 2,110.60 |
2.1 | 人员薪酬 | 726.00 | 2.1 | 人员薪酬 | 438.00 |
2.2 | 品牌推广费用 | 2,152.00 | 2.2 | 品牌推广费用 | 956.00 |
2.3 | 其他实施费用 | 1,453.71 | 2.3 | 其他实施费用 | 716.60 |
三 | 项目总投资 | 4,550.00 | 三 | 项目总投资 | 2,328.89 |
1 | 美国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络 | 1,841.37 | 1 | 美国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络 | 630.00 |
2 | 智能电动低速车营销销售网络 | 2,309.74 | 2 | 智能电动低速车营销销售网络 | 1,300.00 |
3 | 高端品牌全地形车销售网络 | 398.89 | 3 | 高端品牌全地形车销售网络 | 398.89 |
(二)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
1、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拟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美元
具体项目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投资总额 | 实施主体 | 实施方式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 投资总额 | 实施主体 | 实施方式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 |
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 | 2,650.00 | DENAGO EV CORPORATION | 租赁生产基地 | 2,650.00 | 6,600.00 | DENAGO EV CORPORATION、DENAGO EBIKES CORPORATION | 购置和租赁生产基地 | 6,600.00 |
2、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拟调整投资金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具体明细内容如下:
单位:万美元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序号 | 项目 | 项目资金 | 序号 | 项目 | 项目资金 |
1 | 建设投资 | 1,651.54 | 1 | 建设投资 | 6,350.00 |
1.1 | 工程费用 | 1,572.99 | 1.1 | 工程费用 | 6,200.00 |
1.1.1 | 场地费用 | 1,248.39 | 1.1.1 | 场地费用 | 5,878.70 |
1.1.2 | 设备购置费 | 324.60 | 1.1.2 | 设备购置费 | 321.30 |
1.2 | 预备费 | 78.65 | 1.2 | 预备费 | 150.00 |
2 | 铺底流动资金 | 998.36 | 2 | 铺底流动资金 | 250.00 |
3 | 项目总投资 | 2,650.00 | 3 | 项目总投资 | 6,600.00 |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原因
1、变更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加速实施公司战略规划,进一步加快海外产能建设进度,优化公司营销网络建设布局,充分整合资源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因部分美国孙公司战略定位及经营范围将发生变化,故公司将“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DENAGO EV CORPORATION、 DENAGO EBIKES CORPORATION 、DENAGO POWERSPORTS CORPORATION”拟变更为“DENAGO EV CORPORATION、 DENAGOPOWERSPORTS CORPORATION”,“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DENAGO EV CORPORATION”拟变更为“DENAGO EV CORPORATION 、DENAGOEBIKES CORPORATION”。
2、变更实施方式的原因
为加快美国制造基地的建设进度,“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中位于得克萨斯州建设地点的实施方式由“租赁生产基地”变更为“购置生产基地”方式,其余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建设地点通过“租赁生产基地”实施方式不变。变更为购置生产基地的实施方式,可为公司募投项目提供更充足、稳定的建设空间,从而进一步优化作业环境和流程布局,提高生产效率,有效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并为公司加快美国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进度、后续产能调整、产线升级提供更充裕的空间,确保“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公司生产基地全球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3、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系公司依据上述募投项目拟调整后的投资金额,并基于长远发展规划、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结合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等因素,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作出的审慎调整。
4、调整投资金额、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原因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开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而确定,前期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得克萨斯州建设地点的实施方式由“租赁生产基地”变更为“购置生产基地”方式,将会增加募投项目支出中的场地费用,公司经审慎决策后及时调整总投资金额: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由7,200万美元变更为8,928.89万美元,拟增加的1,728.89万美元均由公司自有资金在“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予以进行。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追加投资,系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综合考虑募集资金在各募投项目投入使用效率,有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是基于对股东负责、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应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变更有助于公司优化管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整合资源、提高整体运营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同意“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结合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作出的审慎决定。因此,董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的发改委、商务及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报告等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同意“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事项,是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结合外部环境变化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等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4、“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