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箭电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48 证券简称:蓝箭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48号)同意,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8.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4,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9,994,381.9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4,005,618.0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3]21000840632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及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并结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决定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立两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新江支行及交通银行佛山禅西支行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相关事宜。公司近日已完成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5月20日,公司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余额情况如下:
1 |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 757900000510001 | 0 | 超募资金、半导体封装测试扩建项目 |
2 |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 757900000510002 | 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合计 | - |
注: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代为签署,实际该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履行,故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甲方: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绿璐、卢丹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遇任何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专户内资金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在没有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应在获悉后及时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及时协助办理解除专户相关强制限制措施。10、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则协议任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负责尽快通知其他各方,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因履行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尚未解决或进行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履行。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