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1  信德新材(30134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审批情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5月1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授信额度。在上述授信项下,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计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为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晟隆”)提供担保额度35,000万元。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3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1、鉴于原合同已到期,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续签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奥晟隆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15,500.00万元(含15,5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起始日期以签署的相关协议生效日期为准。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奥晟隆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起始日期以签署的相关协议生效日期为准。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奥晟隆担保余额为10,886.36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奥晟隆担保余额为10,886.36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4,113.64万元。(注:

上述担保余额以实际借款金额计算)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

2、担保方(甲方):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5,50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方: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奥晟隆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为有关授信提供担保。前述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提升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董事会认为,奥晟隆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可控。上述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此次担保后,公司为奥晟隆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总额为22,50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额度,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审批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12%。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0,886.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9%。以上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