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5  信德新材(30134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审批情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5月1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授信额度。在上述授信项下,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计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3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9月12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昱泰”)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成都昱泰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主债权最高本金额度(以下简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成都昱泰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情况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23年10月23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碳材”)向浦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起始日期以签署的相关协议生效日期为准。

2023年10月24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公司为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晟隆”)向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起始日期以签署的相关协议生效日期为准。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保证人(乙方):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违约责任:如发生合同中所述任一违约事件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行驶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及/或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

(二)与平安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保证人(乙方):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8、违约责任: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付款责任;对于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业务,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履行保证金追加义务至表外授信名义金额的100%以备对外履约;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甲方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奥晟隆与大信碳材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为有关授信提供担保。前述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提升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董事会认为,奥晟隆与大信碳材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可控。上述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此次担保后,公司为奥晟隆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担保总额为27,500.00万元,为大信碳材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担保总额为5,000.00万元,均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额度,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审批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122,0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54%。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214.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7%。以上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平安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2、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