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普莱得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937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430.3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506.65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19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已将募集资金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
1 | 年产800万台DC锂电电动工具项目 | 63,000.00 | 56,144.72 |
合计 | 63,000.00 | 56,144.72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披露内容如下:“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资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3年5月25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3,577.7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已预先投入资金 | 拟置换金额 |
1 | 年产800万台DC锂电电动工具项目 | 56,144.72 | 23,577.70 | 23,577.70 |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3年5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305.3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 | 已预先投入资金 | 拟置换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3,788.89 | 200.00 | 2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018.87 | 70.75 | 70.75 |
3 | 律师费用 | 167.78 | 30.99 | 30.99 |
4 | 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35.85 | 0 | 0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8.97 | 3.58 | 3.58 |
6 | 合计 | 5,430.36 | 305.33 | 305.33 |
注:以上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立
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88号的鉴证报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88号),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5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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