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普莱得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937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430.3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506.65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19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已将募集资金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
1 | 年产800万台DC锂电电动工具项目 | 63,000.00 | 56,144.72 |
合计 | 63,000.00 | 56,144.72 |
在扣除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5,361.92万元。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经营需要及公司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84%。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6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1,6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普莱得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普莱得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1,6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何科嘉 | 方 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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