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8  普莱得(30135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工业开发区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伟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51,00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118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5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10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9,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28%。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45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5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0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2%;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856%;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8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0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2%;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856%;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8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刘燕律师和吴若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