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及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伟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丁小贞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郭康丽女士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郑小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公司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及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能够有效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促使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按照此薪酬方案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夏祖兴、徐跃增、于元良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