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普莱得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普莱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23元,于2023年5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5,700.00万股变更为7,600.0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伟明、韩挺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11月3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③《公司法》等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金华市诚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昊电器”)、金华科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塑胶”)、金华亿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亿和”)及金华卓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卓屹”)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11月3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杨伟明近亲属宋丽敏、杨诚昊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韩挺近亲属韩长洪、徐杏芳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11月3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③《公司法》等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
实施减持。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杨伟明、韩挺、杨诚昊、丁小贞,监事夏慧韬、朱超颖、潘文涛和高级管理人员杨伟明、丁小贞、郭康丽、郑小娟、张承伟(时任)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11月3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30日上市,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9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5.23元/股,触发延
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本次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
1 | 杨伟明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1,293.82 | 17.02% | 2026年5月29日 | 2026年11月29日 |
2 | 韩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 | 1,058.56 | 13.93% | ||
3 | 诚昊电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伟明控制的企业 | 809.93 | 10.66% | ||
4 | 科隆塑胶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韩挺控制的企业 | 662.69 | 8.72% | ||
5 | 金华卓屹 | 员工持股平台 | 637.50 | 8.39% | ||
6 | 金华亿和 | 员工持股平台 | 637.50 | 8.39% |
注:1、实控人杨伟明通过诚昊电器、金华卓屹、金华亿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宋丽敏持有诚昊电器55%股份;
2、实控人韩挺通过金华卓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父母韩长洪、徐杏芳合计持有科隆塑胶100%股份;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诚昊、丁小贞、夏慧韬、朱超颖、潘文涛、郭康丽、郑小娟、张承伟(时任)通过持股平台金华卓屹、金华亿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普莱得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普莱得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钱 旭 | 方 键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