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回购基本情况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简要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进行回购;
5、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价格上限35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500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1.4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4%;以回购价格上限35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42.8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二)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回购方案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相关规定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本数),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三年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价格上限35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500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1.4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4%;以回购价格上限35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42.8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1手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本次最高回购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35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428,57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88%。根据股份的用途,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则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增加1,428,57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减少1,428,571股,预计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 回购前 | 回购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7,000,000 | 75.00 | 58,428,571 | 76.88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9,000,000 | 25.00 | 17,571,429 | 23.12 |
总股本 | 76,000,000 | 100 | 76,000,000 | 100 |
2、按本次最低回购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35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14,28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4%。根据股份的用途,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则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增加714,285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数量减少714,285股,预计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 回购前 | 回购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7,000,000 | 75.00 | 57,714,285 | 75.94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9,000,000 | 25.00 | 18,285,715 | 24.06 |
总股本 | 76,000,000 | 100 | 76,000,000 | 100 |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140,306.9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25,169.62万元,货币资金67,496.39万元(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数据,未经审计)。若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约为3.56%、3.99%和7.41%,占比均较小。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管理层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将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统一,有利于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
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经问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后续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关于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4)在回购完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处置方案,包括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5)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本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