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公司系指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本制度 所称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 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 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 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本公司依据对分、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分公司 重大事项直接进行管理;对子公司通过其自身的权力机构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同时,本公司负有对分、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适用于分、 子公司的各项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财务决策等,分、子公司应严格按 照本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达到上述制度规定标准的需经过本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股权管理
第六条分、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治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分、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 表、董事签署。
第九条分、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 配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 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营销采购、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和发展规划等信息,以便本公司 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 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 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二条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 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分、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分、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 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非全资子公司未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未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订立出借资金、签订重大合同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
保、抵押的合同。
第四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分、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 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七条分、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 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分、子公司后, 分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子公司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应当执行。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子公司自身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 才能组织实施,子公司的重大投资活动等交易,视同公司自身的交易,根据公司 的《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达到规定金额需经过本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分公司不得对 外投资。
第二十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 证,并向公司提交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 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六章子公司财务支持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根据《公司章程》《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 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分、子公司应当履行提供以下信息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本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分、子公司董事、经理或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 幕信息;
会;
4、分、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
5、分、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结束后一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分、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向本公司董事会提 交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十八条分、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 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 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分、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3、大额银行退票;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6、重大行政处罚;
7、主要人事突然变动;
8、《上市规则》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分、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提供信息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将部门 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十一条分、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
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 定和公司经营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 展规划必须与本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及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 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 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分、子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和对内对外投资过程中,对涉 及重大投资、重大损失和重大合同的履行等经营活动,应按照公司有关的规定, 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