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2-13  南王科技(301355)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人”)作为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王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南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7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人民币17.55元,并于2023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46,317,928股变更为195,097,928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6,264,981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3.7137%;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48,832,94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76.2863%。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2,515,0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91%,限售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于2023年12月12日限售期届满并可以申请上市流通。

自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份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15,0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91%。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763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限售股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股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2,515,0191.28912,515,019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48,832,94776.2863-2,515,019146,317,92874.9972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146,317,92874.99720146,317,92874.9972
首发后限售股2,515,0191.2891-2,515,01900.0000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00.0000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6,264,98123.71372,515,01948,780,00025.0028
三、总股本195,097,928100.0000195,097,928100.0000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3年12月5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以上数据以中国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