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区(东桥镇莲塘村560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凯声先生
7、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9日。截至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95,097,928股,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104人,代表股份57,857,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4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57,23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625,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7人,代表股份965,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625,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701,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反对133,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8,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81%;反对133,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09%;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723,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0%;反对121,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2%;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31,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499%;反对121,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45%;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6%。
3、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734,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4%;反对97,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42,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898%;反对97,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05%;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7%。
关联股东晋江永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谢宇皓律师、王鑫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