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实际经营与发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先行投入,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必要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资金置换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金置换事项业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宗宇 马宁刚 韦军
2023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