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振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5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塘浦工业园乌石坝路78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方庆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8,736,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5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5,2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466,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06,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06,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7%。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4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6%;反对95,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1,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1067%;反对95,7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93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8,64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6%;反对95,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1,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1067%;反对95,7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梁效威律师、陈颖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