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振股份:关于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56 证券简称:天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之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金额:一审孙公司越南聚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聚丰”)
提起诉讼金额为:29,864,636,130越南盾;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计支付金额为:22,566,598,890越南盾(按照2024年2月26日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约为658.94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所涉标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减值损失,并将其在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2024年2月26日,公司之孙公司越南聚丰收到上诉人(一审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合计22,566,598,890越南盾,本次赔偿款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利润总额合计22,566,598,890越南盾(按照2024年2月26日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约为658.94万元)。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孙公司越南聚丰于近日收到越南北江省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01/2024/KDTM-PT),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诉讼受理情况
一审诉讼受理情况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
056);
(二)二审上诉受理情况
1、诉讼受理时间:2023年12月14日
2、诉讼机构名称:越南北江省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越南北江省
4、诉讼各方当事人及相关权利及义务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越南聚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一(一审被告一):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上诉人二(一审被告二):PVI保险总公司相关权利及义务人一:东北BIDV保险公司(主要保险公司)相关权利及义务人二:京北PVI保险公司(第二保险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诉讼基本情况
一审诉讼基本情况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二)二审上诉基本情况
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和PVI保险总公司不服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23年9月8日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之孙公司越南聚丰收到越南北江省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01/2024/KDTM-PT),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接受越南聚丰的起诉要求,强制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和PVI保险股份总公司必须连带向越南聚丰支付针对工具的损失的保险金额,即22,000,000,000越南盾(贰佰贰拾亿越南盾整)。其中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必须支付12,100,000,000越南盾(壹佰贰拾壹亿越南盾),PVI保险股份总公司必须支付9,900,000,000越南盾(玖拾玖亿越南盾整)。
(二)关于鉴定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60条,第161条,
第162条:强制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和PVI保险股份总公司必须连带向越南聚丰支付鉴定费,即566,598,890越南盾,具体是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必须支付311,629,390越南盾(叁亿壹仟壹佰陆拾贰万玖仟叁佰玖拾越南盾),PVI保险股份总公司必须支付254,969,500越南盾(贰亿伍仟肆佰玖拾陆万玖仟伍佰越南盾)。
(三)关于商业经营案初审案费:强制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和PVI保险股份总公司必须连带承担案费金额:130,000,000越南盾;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必须承担71,500,000越南盾(柒仟壹佰伍拾万越南盾)商业经营案费;PVI保险股份总公司必须承担58,500,000越南盾(伍仟捌佰伍拾万越南盾)商业经营案费。越南聚丰无须承担商业经营案初审费用;根据2022年7月11日在越安县民事案件执行分局的0006475号收据,返还越南聚丰已缴纳的案费68,932,318越南盾(陆仟捌佰玖拾叁万贰仟叁佰壹拾捌越南盾)。
(四)关于商业经营案复审费用: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和PVI保险股份总公司无须承担商业经营案复审费用。根据2023年9月13日在越安县民事案件执行分局的0007111号收据返还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预付金额为2,000,000越南盾的商业经营案复审费。根据2023年9月18日在越安县民事案件执行分局的0007113号收据返还PVI保险股份总公司预付金额为2,000,000越南盾的商业经营案复审费。
(五)关于案件延迟执行的义务:从判决具备法律效力之日起(对于案件执行机构具有发出案件执行决定主动权的情况)或从案件执行人(对于钱款必须支付给案件执行者的情况)提交申请之日起直到案件执行结束,所有的钱款,每月案件被执行人还必须承担按照《民事法》第468条第2款规定的利率计算剩余金额的利息。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存在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案件当事人 | 涉案金额 | 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仲裁) | 申请人:李军 被申请人: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裁决公司支付金额为:98,027.33 元 | 已裁决;2024年2月28日法院电话通知公司:李军已提起诉讼 |
越南聚丰财产被盗案(诉讼) | 公诉人:越南北江省检察院 被告:阮文牒、阮文进、阮文律、阮文景、吴红全、韦文远 被害人:越南聚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诉讼涉及金额经越南公安机关现调查确认为:1,147,065,551越南盾 | 审理中 |
(二)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所涉标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减值损失,并将其在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2024年2月26日,越南聚丰收到上诉人(一审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合计22,566,598,890越南盾,本次赔偿款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利润总额合计22,566,598,890越南盾(按照2024年2月26日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约为658.94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案号:01/2024/KDTM-PT)
2、《赔偿汇款单》
特此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