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振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55号)同意注册,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6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9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5,377,523.5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84,622,476.4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7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1月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K10392号《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结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为便于募集资金业务办理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公司管理层认真调查和慎重评估,公司决定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超募资金。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 | 52090078801300000134 | 超募资金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监管银行)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52090078801300000134 ,截至 2024 年 4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江波、唐斌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及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8日